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現年42歲男子今日(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10個月。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的戶口被犯罪集團操控以用作收取援交及「刷單」騙案的騙款,並於2023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期間,處理約69萬元犯罪得益。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後,以涉嫌「洗黑錢」罪拘捕並落案起訴該名男子。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最高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