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今日(1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謝聲德,60歲,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1)(a)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任何公務員若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財產,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謝聲德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以及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稱謝聲德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謝聲德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惟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胡雅文以每項控罪分別監禁4至7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謝聲德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5年3個月。
此外,法官胡雅文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謝聲德犯罪得益380萬元。謝聲德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防止賄賂條例》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打擊貪污不法分子,致力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廉署早前接獲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期間,謝聲德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
案情透露,謝聲德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其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廉署調查發現,謝聲德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
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謝聲德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3間分判商。謝聲德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3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此外,謝聲德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