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10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李家超表示,食環署在新簽發或續期牌照時,加入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以防範及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既恰當亦應該。
李家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有公民均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作為中國特區,市民同樣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根據香港國安法,香港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此外,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機構、組織及個人均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他續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因此,食環署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在行使其法定職能及作出任何決定時,應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並予以適當考慮。
李家超表示,食環署在處理新牌照及續牌申請時,將依法行事。有關條款亦適用於食環署的部分場地租約及牌照簽發,包括年宵市場攤檔及公眾娛樂場所等。
李家超強調,安全是一切發展的基石,政府將繼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執行機制。至於有關條款中提及的「冒犯行為」,已在條款中清楚列明,指任何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及香港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表述十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