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一名時年49歲的內地男子,涉嫌清洗約550萬元的犯罪得益,早前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成立。案件今日(5月3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被告被加重三分之一刑期,判囚42個月。
案情顯示,被捕人涉嫌與13宗發生2023於年11月的「招聘刷單員」騙案有關,13名受害人年齡介乎34至66歲的本地男女,他們早前被指示於購物平台「刷單」及將指定金額存入指定銀行戶口以賺取佣金。惟報案人其後無法取回金錢,懷疑受騙。涉案總騙款共約2500萬元。邊界警區重案組人員經深入調查後,2024年7月19日在落馬洲拘捕涉案男子,他涉嫌用兩個銀行戶口分別清洗約490萬及62萬港元犯罪得益。警方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該名被捕男子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提醒市民,如果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愈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由2023年10月至今,已經有110人因租借賣戶口,因洗黑錢罪定罪及被法庭加刑,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一至三分一不等(3至18個月)。